太原用友軟件:小微企業5個稅收常識
發布時間:2019-11-21 10:15
發布者:用友軟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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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小規模納稅人月(季)免征增值稅標準是多少?
自2019年1月1日起,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,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(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,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)的,免征增值稅。
2.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稅的銷售額是合并計算?還是分別計算?
2019年1月1日起,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(包括銷售貨物、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和不動產)合并計算銷售額,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。
3.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,其免稅銷售額如何確定?
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,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,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稅政策。舉例說明,2019年1月,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(按月納稅)取得建筑服務收入20萬元,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,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銷售額為8萬元,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,當月可享受免稅政策。
4.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,如何享受免稅政策?
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(包括預收款)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,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,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,免征增值稅。
5.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,在預繳地實現的月(季)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,是否需要預繳?
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,如: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、銷售不動產、出租不動產等,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(季)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,當期無需預繳稅款,也無需填報《增值稅預繳稅款表》,已經預繳稅款的,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